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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 中方可以以现金方式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方须以现汇方式出资。 第八条 设立合营企业,由控股的中方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时,投资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 已设立的合营企业变更股权时,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并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经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后,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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