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时,投资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报告。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合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合作各方的背景概况;合营企业的注册资金;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组织结构;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具体理由、优势和发展计划等;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其中合同中须约定:节目选题、内容应经中方同意);
中方企业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中方资信证明;
外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合法存续证明和外方从事专业广播电视业务的证明;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成员(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工商行政部门对拟设立的合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合营企业的企业标志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