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十条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十条 已设立的合营企业变更股权时,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并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经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后,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发生变更,设立分支机构或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报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审批、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