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章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可以制作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但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和同类的专题、专栏节目。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每年应当制作不少于节目总量2/3的中国题材的广播电视节目。国家鼓励聘用中国专业人员参与合营企业的节目制作。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严禁制作、经营含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制作经营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有效期限为10年,届满可申请延长。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享有与内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视同国产节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合营企业向境外发行、销售或代理出口各类国产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不得委托或租赁给外方、境外机构或在境内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不得让外方或其他境外机构、境内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 第十九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出售和伪造合营企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 第二十条 合营企业应自觉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前1年度的节目制作、发行业绩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