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不得委托或租赁给外方、境外机构或在境内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不得让外方或其他境外机构、境内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