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合营企业应自觉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前1年度的节目制作、发行业绩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