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可以制作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但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和同类的专题、专栏节目。

合营企业制作电视剧须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规定另行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