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制作经营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有效期限为10年,届满可申请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