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制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的发展布局规划;

中外合营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中方应有1家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外方应为专业广播电视企业;

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设立专门制作动画片的合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须由中方委派;

合营企业中的中方1家机构应在合营企业中拥有不低于51%的股份;

申请各方在申请之日前的3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

合营企业须具有独立的企业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