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