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境内机构合资、合作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