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09年) 发布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 相关版本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09)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