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