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 第四章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