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一节 外资法人机构调整或转让注册资本、 第六十二条 外资法人机构调整或转让注册资本、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新入股的股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 第六十三条 外资法人机构调整或转让注册资本,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六十四条 外资法人机构申请调整或转让注册资本、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二节 外国银行分行、独资或合资 第六十五条 外国银行分行、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变更营运资金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六十六条 外国银行分行、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申请变更营运资金,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以及银监会要求… 第三节 外资法人机构修改章程 第六十七条 外资法人机构应在其章程所列内容发生变动后一年内提出修改章程的申请。 第六十八条 外资法人机构修改章程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六十九条 外资法人机构申请修改章程,应向外资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第四节 外资金融机构在同城内变更营业场所或地址 第七十条 外资金融机构在同城内变更营业场所或地址,分为外资金融机构营业性机构在同城内变更营业场所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在同城内变更地址两种情形。 第七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营业性机构申请在同城内变更营业场所,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1份: 第七十二条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申请在同城内变更地址,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首席代表或总代表签署的变更地址申请书(函)以及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1份。 第五节 外资金融机构更名 第七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更名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七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更名分为下列两种情形: 第七十五条 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拟更名的,可以申请分两步或直接办理更名手续。 第七十六条 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申请分两步办理更名手续的,申请人应在更名前将外国银行(公司)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 第七十七条 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申请分两步办理更名手续的,申请人应在更名后30日内提交下列正式申请资料: 第七十八条 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申请直接办理更名手续的,应提交的申请资料适用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以外的原因更名,以及其他外资金融机构更名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第六节 外资金融机构转入信贷资产 第八十条 外资金融机构转入信贷资产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八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转入信贷资产,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该外资金融机构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的申请书(函)以及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1… 第七节 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 第八十二条 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八十三条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动用生息资产,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书(函)1份。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