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五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节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五节 外资金融机构更名 第七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更名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七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更名分为下列两种情形: 第七十五条 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拟更名的,可以申请分两步或直接办理更名手续。 第七十六条 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申请分两步办理更名手续的,申请人应在更名前将外国银行(公司)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 第七十七条 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申请分两步办理更名手续的,申请人应在更名后30日内提交下列正式申请资料: 第七十八条 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申请直接办理更名手续的,应提交的申请资料适用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以外的原因更名,以及其他外资金融机构更名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