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申请分两步办理更名手续的,申请人应在更名后30日内提交下列正式申请资料:

新机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由新机构填写的银监会规定的申请表;

新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正式批准书;

新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新机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新机构对中国境内分行的税务、债务责任担保书;

新机构的合并财务报表;

新机构的章程;

新机构的董事会名单;

新机构的最大十家股东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新机构的组织结构图;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在更名时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同时提交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需要的资料。

申请人向银监会提交的申请资料为一式两份,向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抄送的申请资料为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