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申请分两步办理更名手续的,申请人应在更名前将外国银行(公司)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外国银行(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合并(分立)的认可函(批准书)一式两份提交银监会,1份抄送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的初步申请资料后1个月内以签署信函的形式确认其拟更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