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更名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更名,应向银监会提交申请资料,并向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抄送申请资料。

银监会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