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以外的原因更名,以及其他外资金融机构更名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外国银行(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更名的正式批准书;
更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向银监会提交的申请资料为一式两份,向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或其他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抄送的申请资料为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