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营业性机构申请在同城内变更营业场所,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1份:
由外资法人机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致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的申请书(函);
拟迁入营业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由外资法人机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致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的申请书(函);
拟迁入营业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