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外资金融机构在同城内变更营业场所或地址,分为外资金融机构营业性机构在同城内变更营业场所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在同城内变更地址两种情形。
外资金融机构在同城内变更营业场所或地址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在同城内变更营业场所或地址,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新营业场所进行验收,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在审查过程中,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后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要求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