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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3. 第三章 机构变更
  4. 第四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节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四节 外资金融机构在同城内变更营业场所或地址

第七十条 外资金融机构在同城内变更营业场所或地址,分为外资金融机构营业性机构在同城内变更营业场所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在同城内变更地址两种情形。 第七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营业性机构申请在同城内变更营业场所,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1份: 第七十二条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申请在同城内变更地址,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首席代表或总代表签署的变更地址申请书(函)以及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1份。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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