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外资法人机构申请修改章程,应向外资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股东会或董事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
原章程与新章程变动对照表;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修改章程的法律意见书(函);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股东会或董事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
原章程与新章程变动对照表;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修改章程的法律意见书(函);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