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外资法人机构申请调整或转让注册资本、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关于调整或转让注册资本、变更股东的董事会决议;
变动投资额或股权比例的投资各方的董事会决议或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意见书(函),拟受让方是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认可的意见书(函);
相关股东签署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拟受让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拟受让方章程、组织结构、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与联营公司名单;
拟受让方反洗钱的制度或规定;
拟受让方最近3年的年报;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