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外资法人机构调整或转让注册资本,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外资法人机构申请调整或转让注册资本、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资料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