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二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节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二节 外国银行分行、独资或合资 银行分行变更营运资金 第六十五条 外国银行分行、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变更营运资金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六十六条 外国银行分行、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申请变更营运资金,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以及银监会要求…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