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申请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银监会规定的申请表;

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的章程;

申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与联营公司名单;

申请前3年的年报;

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意见书(函),或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

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首席代表或总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简历、以及由拟任人签署的有、无不良记录陈述书;

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首席代表或总代表的授权书;

申请人的反洗钱措施;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外资法人机构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的,提交的申请资料不包括前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料。

申请人向银监会提交的申请资料为一式两份,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抄送的申请资料为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