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动用生息资产,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