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七节 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 第八十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八十二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七节 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 第八十二条 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动用生息资产,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七节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