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六节 外资金融机构转入信贷资产 第八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八十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六节 外资金融机构转入信贷资产 第八十条 外资金融机构转入信贷资产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转入信贷资产,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六节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