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发布机关 信息产业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第六条 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七条 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第八条 域名管理采用逐级管理方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各级域名持有者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其下一级域名的注册管理及服务。 第九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相应的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授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第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须经信息产业部授权。 第三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须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 第四章 域名注册 第十五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其域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第十七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在扩展域名注册范围时设立预注册期限,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并在其网站上提供查询。 第十八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并保证域名注册服务的质量。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的域名注册相关规定,并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 第二十一条 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管理费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管理费用收费办法,并报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第二十三条 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转移域名持有者注册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第五章 域名争议 第二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 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正常运行、擅自设置域名根服务器、擅自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未经备案擅自从事域名…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开展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互联网域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版本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