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正常运行、擅自设置域名根服务器、擅自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未经备案擅自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