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十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须经信息产业部授权。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