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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须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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