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