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法人资格证明;

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

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