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法人资格证明; 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 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