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30日内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