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须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未经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