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