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