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域名注册 第十八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域名注册 第十八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并保证域名注册服务的质量。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