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域名注册 第十七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域名注册 第十七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在扩展域名注册范围时设立预注册期限,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并在其网站上提供查询。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