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域名争议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域名争议 第二十八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