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域名争议 第二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 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