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