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域名注册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域名注册 第二十四条 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转移域名持有者注册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