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域名争议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域名争议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