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一节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第九条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节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第十六条 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八条 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 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海关比照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作出是否准予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 第三节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但是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 第二十二条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第四节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和延续 第二十三条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有下列内容变更的,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企业变更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 第二十四条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注册地海关应当按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初审,并且上报直属海关决定。直属海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 第二十五条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六条 海关应当比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企业的申请予以审查,对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 第二十七条 海关对不再具备注册登记许可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报关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不予延长其注册登记许可。 第五节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撤销、注销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第三十条 上级海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海关实施注册登记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报关企业在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海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报关服务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直属海关应当依法将报关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 第三十二条 海关依法对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活动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企业报送有关材料。报关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八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