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三节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限制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三节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限制 第二十二条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报关企业未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自丧失注册登记许可之日起,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自动终止。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