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节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三节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但是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 第二十二条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