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节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五节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撤销、注销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第三十条 上级海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海关实施注册登记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报关企业在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海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报关服务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直属海关应当依法将报关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 第三十二条 海关依法对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活动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企业报送有关材料。报关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